【基本案情】
2017年8月,中国证监会就谢某与阙某等合谋操纵B上市公司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,认定阙某与谢某等合谋,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,控制B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,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,借“市值管理”之名,行操纵股价之实,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,影响了B公司股价。
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(简称投服中心)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,决定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。2018年8月,本案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。2019年12月27日,一审法院判决认定: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股价的行为;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000余元;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B公司股票产生亏损,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。因被告上诉,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
【风险警示】
2020年新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本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。
历经两年多的司法程序,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终获胜诉判决。该案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、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,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,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。但本案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仍存争议,未来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。本案是1999年《证券法》颁布以来,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,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“零的突破”,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。
投资者未来可积极了解操纵市场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等个案探索情况,关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。
(案例来源: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)